一、指导文件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支持的域》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申报条件(《办法》第sy条)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支持的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z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4%; ③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3%。 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60%; 6、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与地区 每年5月-10月期间组织两批或三批 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关键词:项目申报服务